遺囑執行手冊
恭喜您,您已做出了撰寫遺囑的明智決定。
儘管書面遺囑能夠加速資產分配畀親人的過程,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於缺乏轉移某些資產所需的信息或者文件支持,您的遺囑執行可能會延遲。
本手冊旨在幫助您全面了解遺囑的執行方式。掌握涉及的各個步驟,以確保您的願望在您去世後得到恰當履行。這個遺囑執行手冊不止可以幫助您提前準備所有必要的文件,還可以作為您的家人在執行遺囑時的指南。
需要的文件
建議您複印以下文件並妥善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同時,在您的個人資產更新手冊中記錄文件的存放位置,或者直接通知您的遺囑執行人相關文件的具體位置。
1) 結婚證書(如果已婚)
2) 您的身份證或護照
3) 子女的身份證或出生證明
4) 車輛登記證
5) 強製性公積金計劃 – MPF的報表
6) 保險單
7) 財產所有權文件
8) 公司註冊證書
9) 股票賬戶月結單或股票正本
10) 信用卡結單
11) 銀行賬戶結單或存折
12) 所得稅報表
13) 信託證書或聲明
14) 保險箱的鑰匙及其所在地點/公司
15) 其他投資證書
16) 任何其他有關額外資產的文件
為幫助您的資產傳承,我們特別為您提供以下有用的信息。
銀行賬戶
包括以下內容:
a) 死者的存摺
b) 任何賬目報表/銀行卡
執行人可以向相關銀行申請確認賬戶資料,這個舉動對確定遺產分配前的資產估值至關重要。
他/她們必須向銀行提供以下已經過驗證的文件副本:
a) 死者的遺囑
b) 死者的身份證/護照
c) 生死註冊處簽發的死亡證明書
保險箱
遺 囑 認 證 及 遺 產 管 理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 章 ) 第 60C 至 第 60I 條 規 定: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 可 發 出 「 需 要 檢 視 銀 行 保 管 箱 證 明 書 」 和 「 自 銀 行 保 管 箱 取 去 物 品 授 權 書 」 , 讓 申 請 人 檢 視 保 管 箱 和 自 保 管 箱 取 去 指 定 的 物 品 。
強製性公積金計劃
已任命受益人
執行人應向強製性公積金計劃(MPF)的托管機構申請將MPF款項發放畀指定的被提名人(受益人)。為此,他/她們必須向MPF計劃提供商出示以下文件的原件以供核實:
- 立遗嘱者的死亡證明;
- 結婚證(如果配偶是被提名人);
- 子女出生證明(如果子女是被提名人)
對於18歲以下的小朋友,如果他們被指定為受益人,MPF計劃提供商通常會扣留他們的份額,直到他們達到法定成年年齡(18歲),除非有特別的安排。在香港,MPF資金的分配通常按照事主先指定的受益人名單進行。
未任命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MPF資金將按照香港的法定繼承規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MPF計劃提供商可能有其特定的規定以及程序,執行人在申請MPF款項時應該遵循它的規定。如果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以及MPF提名的受益人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MPF款項將按照MPF提名表格中的指示進行分配。在處理MPF相關事宜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者MPF計劃提供商。
保險單
指定受益人的情況
指定受益人有權以死者的名義索取任何相關保險金。為此,遺囑執行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交經過核實的死者死亡證明副本,以便進行索賠。若保險單中明確指定的受益人以及遺囑文件中的不一致,保險金將按照保險單中的指定進行發放。
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
如果死者在其保險單中未指定受益人,通常保險金會變成死者遺產的壹部分,按照遺囑中的指示進行分配。如果死者生前並未立下遺囑,則按照香港的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
生意业务
獨資企業 (Sole Proprietorship)
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在業主死亡後通常會終止。獨資企業擁有的所有商業資產在業主去世後將按照遺囑的分配方式分配畀受益人。如果没有遺囑,就会按照香港的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
合伙 (Partnership)
如果死者曾經是企業的合伙人,遺囑執行人需要根據任何現有的合伙協議以及經過認證的遺囑副本來處理相關事務。包括處理死者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以及根據合伙協議或者遺囑中的指示分配任何相關資產。
如果合夥企業中不存在合夥協議,或者協議中並未明確指示如何處理合夥人的逝世,執行人則應依照香港《合夥條例第38 章》(Partnership Ordinance)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遺囑。這可能涉及到解散合夥企業,或者根據遺囑或者法定繼承規則分配死者的合夥份額。
執行人應該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法律,以及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在處理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的時候,特別是合伙協議不明確或者不存在的情況下,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私人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執行人需負責通知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的公司秘書關於股東的逝世,並向其提交經過核實的死亡證明書以及遺囑認證書副本。一旦文件遞交完畢,公司秘書將按照公司的程序以及規定啟動相應的流程,處理死者股份轉讓畀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相關事務。
如果存在股東之間的股東協議,所有股份轉讓的流程都必須嚴格遵循該協議中的條款,包括對於股份轉讓的特定限制或者條件。股份轉讓完成之後,公司需在其股東名冊中更新股東資料,以反映新股東的信息。
注意 – 處理私人有限公司股東逝世相關事務的時候,可能需要遵循公司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相關規定。建議在處理此類事務的時候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投资
立遺囑者(死者)名下持有的各種投資,如股份、單位信託、股票以及債券,都將依照遺囑的指示轉讓畀指定的受益人。執行人需要向相關金融機構提供已經驗證的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此外,他們必須填寫相關的轉讓表格,正式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畀指定個體。
若死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執行人需要完成股份轉讓的相關手續,以便將股份直接轉畀受益人,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股份不可以分割時,先轉讓至執行人(或者指定的一名執行人)名下,然後由其將對應股份從賬戶中轉出畀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進行此類轉讓時,可能會涉及行政費用以及稅務考慮。
注意 – 處理投資相關事務時可能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規定以及金融機構的程序。在處理此類事務時,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以及財務顧問,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车辆
車輛包括登記在立遺囑者(死者)名下的所有交通工具,如汽車、貨車以及摩托車。遺囑執行人需要獲取死者所擁有車輛的詳細資訊以及其登記文件。同時,執行人必須通知香港運輸署 (Transport Department of Hong Kong),並根據遺囑的指示對車輛進行處理,這可能包括賣出車輛或者將車輛所有權轉讓畀指定的受益人。
為此,執行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轉讓文件,包括經核實的死者死亡證明以及遺囑認證書副本,以完成車輛所有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或者行政費用。
注意 – 處理車輛相關事務時,執行人應該遵循香港運輸署的規定以及程序。在處理此類事務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者相關部門,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不动产
不動產包括單獨或共同擁有的房屋、公寓、土地、商舖等。
有產權的財產
若立遺囑者(死者)在香港擁有財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需提交死者的遺囑認證正本(經認同程序登記)。如果該財產仍然存在銀行按揭,執行人需要與銀行協商,根據按揭協議以及未償還貸款餘額安排物業繼承。執行人應委託律師根據遺囑的指示處理財產轉移事宜,包括將財產直接轉移予受益人或者先賣出財產再將所得分配畀受益人。
如要完成財產轉移,必須在香港土地註冊處進行新的產權登記,以確保財產記錄準確反映新業主的資料。
沒有産權的財産
對於立遺囑者(死者)名下没有產權證明的財產,執行人同樣需要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相關的轉讓文件。
遺囑執行人必須遵循遺囑中的指示來處理此類財產。在將財產轉移予受益人之前,任何未償還的抵押貸款或者其他債務都必須使用死者遺產中的資金來償還。這可能涉及銀行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協商,以解決任何未結債務。
注意 – 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務時,應該遵循香港的法律規定以及程序。在處理此類事務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所得税
为确认立遗嘱者(死者)生前未缴的所得税金额,遗嘱执行人需要向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提交一份通知死者辞世的信函,並提供经过核實的死亡证明副本。之后,税务局会向遗嘱执行人提供死者未缴纳的所得税详细信息。然後,执行人必須填写相关表格並结清任何死者生前未缴的税款。一旦所有款项都得到妥善处理,死者的所得税账户就会关闭。
执行人需要确保遵守香港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死者遗产和结算税款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妥善反映死者的意愿。
銀行賬戶
包括以下內容:
a) 死者的存摺
b) 任何賬目報表/銀行卡
執行人可以向相關銀行申請確認賬戶資料,這個舉動對確定遺產分配前的資產估值至關重要。
他/她們必須向銀行提供以下已經過驗證的文件副本:
a) 死者的遺囑
b) 死者的身份證/護照
c) 生死註冊處簽發的死亡證明書
保險箱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 第60C至第 60I條規 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 長 , 在接獲申請後, 可發出 「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 和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 , 讓申請人檢視 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
強製性公積金計劃(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
已任命受益人
執行人應向強製性公積金計劃(MPF)的托管機構申請將MPF款項發放畀指定的被提名人(受益人)。為此,他/她們必須向MPF計劃提供商出示以下文件的原件以供核實:
- 立遗嘱者的死亡證明;
- 結婚證(如果配偶是被提名人);
- 子女出生證明(如果子女是被提名人)
對於18歲以下的小朋友,如果他們被指定為受益人,MPF計劃提供商通常會扣留他們的份額,直到他們達到法定成年年齡(18歲),除非有特別的安排。在香港,MPF資金的分配通常按照事主先指定的受益人名單進行。
未任命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MPF資金將按照香港的法定繼承規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MPF計劃提供商可能有其特定的規定以及程序,執行人在申請MPF款項時應該遵循它的規定。如果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以及MPF提名的受益人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MPF款項將按照MPF提名表格中的指示進行分配。在處理MPF相關事宜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者MPF計劃提供商。
保險單
指定受益人的情況
指定受益人有權以死者的名義索取任何相關保險金。為此,遺囑執行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交經過核實的死者死亡證明副本,以便進行索賠。若保險單中明確指定的受益人以及遺囑文件中的不一致,保險金將按照保險單中的指定進行發放。
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
如果死者在其保險單中未指定受益人,通常保險金會變成死者遺產的壹部分,按照遺囑中的指示進行分配。如果死者生前並未立下遺囑,則按照香港的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
生意業務
獨資企業 (Sole Proprietorship)
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在業主死亡後通常會終止。獨資企業擁有的所有商業資產在業主去世後將按照遺囑的分配方式分配畀受益人。如果没有遺囑,就会按照香港的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
合伙 (Partnership)
如果死者曾經是企業的合伙人,遺囑執行人需要根據任何現有的合伙協議以及經過認證的遺囑副本來處理相關事務。包括處理死者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以及根據合伙協議或者遺囑中的指示分配任何相關資產。
如果合夥企業中不存在合夥協議,或者協議中並未明確指示如何處理合夥人的逝世,執行人則應依照香港《合夥條例第38 章》(Partnership Ordinance)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遺囑。這可能涉及到解散合夥企業,或者根據遺囑或者法定繼承規則分配死者的合夥份額。
執行人應該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法律,以及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在處理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的時候,特別是合伙協議不明確或者不存在的情況下,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私人有限公司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執行人需負責通知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的公司秘書關於股東的逝世,並向其提交經過核實的死亡證明書以及遺囑認證書副本。一旦文件遞交完畢,公司秘書將按照公司的程序以及規定啟動相應的流程,處理死者股份轉讓畀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相關事務。
如果存在股東之間的股東協議,所有股份轉讓的流程都必須嚴格遵循該協議中的條款,包括對於股份轉讓的特定限制或者條件。股份轉讓完成之後,公司需在其股東名冊中更新股東資料,以反映新股東的信息。
注意 – 處理私人有限公司股東逝世相關事務的時候,可能需要遵循公司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相關規定。建議在處理此類事務的時候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投資
立遺囑者(死者)名下持有的各種投資,如股份、單位信託、股票以及債券,都將依照遺囑的指示轉讓畀指定的受益人。執行人需要向相關金融機構提供已經驗證的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此外,他們必須填寫相關的轉讓表格,正式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畀指定個體。
若死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執行人需要完成股份轉讓的相關手續,以便將股份直接轉畀受益人,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股份不可以分割時,先轉讓至執行人(或者指定的一名執行人)名下,然後由其將對應股份從賬戶中轉出畀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進行此類轉讓時,可能會涉及行政費用以及稅務考慮。
注意 – 處理投資相關事務時可能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規定以及金融機構的程序。在處理此類事務時,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以及財務顧問,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車輛
車輛包括登記在立遺囑者(死者)名下的所有交通工具,如汽車、貨車以及摩托車。遺囑執行人需要獲取死者所擁有車輛的詳細資訊以及其登記文件。同時,執行人必須通知香港運輸署 (Transport Department of Hong Kong),並根據遺囑的指示對車輛進行處理,這可能包括賣出車輛或者將車輛所有權轉讓畀指定的受益人。
為此,執行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轉讓文件,包括經核實的死者死亡證明以及遺囑認證書副本,以完成車輛所有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或者行政費用。
注意 – 處理車輛相關事務時,執行人應該遵循香港運輸署的規定以及程序。在處理此類事務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者相關部門,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不動產
不動產包括單獨或共同擁有的房屋、公寓、土地、商舖等。
有產權的財產
若立遺囑者(死者)在香港擁有財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需提交死者的遺囑認證正本(經認同程序登記)。如果該財產仍然存在銀行按揭,執行人需要與銀行協商,根據按揭協議以及未償還貸款餘額安排物業繼承。執行人應委託律師根據遺囑的指示處理財產轉移事宜,包括將財產直接轉移予受益人或者先賣出財產再將所得分配畀受益人。
如要完成財產轉移,必須在香港土地註冊處進行新的產權登記,以確保財產記錄準確反映新業主的資料。
沒有産權的財産
對於立遺囑者(死者)名下没有產權證明的財產,執行人同樣需要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相關的轉讓文件。
遺囑執行人必須遵循遺囑中的指示來處理此類財產。在將財產轉移予受益人之前,任何未償還的抵押貸款或者其他債務都必須使用死者遺產中的資金來償還。這可能涉及銀行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協商,以解決任何未結債務。
注意 – 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務時,應該遵循香港的法律規定以及程序。在處理此類事務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且妥善反映死者的意願。
所得稅
为确认立遗嘱者(死者)生前未缴的所得税金额,遗嘱执行人需要向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提交一份通知死者辞世的信函,並提供经过核實的死亡证明副本。之后,税务局会向遗嘱执行人提供死者未缴纳的所得税详细信息。然後,执行人必須填写相关表格並结清任何死者生前未缴的税款。一旦所有款项都得到妥善处理,死者的所得税账户就会关闭。
执行人需要确保遵守香港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死者遗产和结算税款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香港的法律要求並妥善反映死者的意愿。
重要提示:
如果有任何受益人未满 18 歲或未达遗嘱中规定的年龄,他/她有权获得的所有利益将由遗嘱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直至他/她达到上述年龄。